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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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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05〕192号
【发布日期】 2005-07-25
【实施日期】 2005-07-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5〕19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5)41号)的精神,切实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切实做好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齐心协力,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切实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努力从政策、措施、资金等方面给予更多关怀,推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健康发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5)4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继续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联组织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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