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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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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25
【实施日期】 2005-07-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已由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27日通过,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9年8月27日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10月2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05年3月27日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内傈僳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纳西族、藏族、白族、彝族、普米族、怒族、独龙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保和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坚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在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下,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稳定、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实现经济、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改革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依靠科学技术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大扶贫开发力度,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重视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以及民族政策教育,发扬爱祖国、爱人民、尊老爱幼、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自觉改革妨碍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选举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在外藏胞、华侨、归侨、侨眷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国防教育,支持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视民兵和预备役建设,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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