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 杭政函〔2005〕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暂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暂行意见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道)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杭政办(200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市区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撤村建居村的留用地及其建设项目管理适用本意见。 留用地以撤村建居村可转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