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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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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办发〔2005〕98号
【发布日期】 2005-07-25
【实施日期】 2005-07-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切实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认识。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维护全市城乡社会稳定,对构建和谐宜昌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切实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到我市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待遇。农村劳动力进城自谋职业或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应办理就业登记和录用备案手续,办领《湖北省劳动者就业证》。对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统一实行社区就业登记制度。各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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