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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系统基本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25
【实施日期】 2005-07-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系统基本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提高本市出租汽车安全、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特制订《上海市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系统基本技术要求(试行)》,设定系统的功能性能准入条件,以规范产品市场,引导技术发展。现将该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
上海市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系统基本技术要求(试行)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系统的基本结构、功能、性能要求以及安装和试验方法等。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出租汽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19056-2003 车载行驶记录仪
  QC/T413-1999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系统平台
  能够向出租汽车提供调度和信息服务功能的信息系统。
  3.2 车载智能系统
  安装在出租汽车上,从事车辆状态、营运和调度指令等信息采集、处理和传输的专用计算机系统。
  3.3 营运信息
  在出租汽车营运活动中,由出租汽车计价器采集的营运车辆、日期、行驶公里、载客公里、空驶里程、等候时间、上下车时间、营业收入等信息记录。
  4.要求
  4.1 基本结构
  4.1.1 结构组成
  车载智能系统应由主机及其I/O设备、服务信息显示屏、车载免提电话、报警装置、摄像头、信号及电源连接线缆等组成。
  4.1.2 主机及其I/O设备
  主机应配置主控模块、数据存储模块、定位模块(包括天线)、无线通讯模块(包括天线)和电源模块等部件。
  a)主控模块主要完成系统数据中央处理和存储。
  b)定位模块接收定位系统的定位数据。
  c)无线通信模块用于车载设备与系统平台之间的数据或语音的无线通信。
  d)主机I/O设备主要由键盘和操作提示屏组成,其中键盘用于用户信息输入;操作提示屏用于参数或指令的信息显示。
  e)主机电源应取自车辆电源,标称电源电压可为DC12V。
  4.1.3 服务信息显示屏
  用于计价器相关营运信息显示和交通信息、新闻信息、公告信息等信息发布。
  4.1.4 信号及电源连接线缆
  a)连接电源正极的导线应使用红色,连接电源负极的导线应使用黑色(或屏蔽线)。
  b)接线要用线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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