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汕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25
【实施日期】 2005-07-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汕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举措,有利于解决计划生育对象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控制人口增长,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协作,广泛宣传,抓好落实,力促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不断上新水平。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汕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节育奖励的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农村居民(含渔民、盐民):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且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夫妻;
  (二)纯生二个女孩、且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夫妻。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