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订的《唐山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唐山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河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实施方案》(冀政办[2005]12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并轨工作目标 到2005年底,全市基本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按照协议期满出中心原则,撤销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停止执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出中心后的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生活保障等问题。加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加快市场就业机制建设,完善和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并轨工作原则 一是就业优先原则。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职工,要加大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再就业援助帮助其实现再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下岗职工就业和下岗职工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下岗职工所在企业要千方百计开发就业岗位安置本企业下岗职工重新上岗。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创办劳务派遣经济实体,吸纳安置本企业下岗职工。 二是积极稳妥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具体工作中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妥推进,制定的政策措施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强政策宣传,严格程序,把握节奏,先易后难,要把工作做深做细,避免由于推进并轨工作而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三是分类处理原则。对不同的企业,劳动保障、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采取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