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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注销清算税收稽核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金地税政[2005]6号
【发布日期】 2005-07-26
【实施日期】 2005-07-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注销清算税收稽核工作的通知
金地税政[2005]6号
 
 
市局各税务分局:
  为有效阻止企业利用注销税务登记手段偷逃税款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各税务分局必须按以下规定规范开展对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的稽核工作。
  一、规范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稽核的范围
  凡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企业,不管实行何种征收方式,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主管税务分局必须开展规范化的稽核工作:
  (一)拥有自有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的;
  (二)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各税务分局也应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的一般稽核程序,依据企业清算报告等资料开展注销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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