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5]0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确定本市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项目范围包括: (一)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