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我委对《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闽经贸市场(2005)319号)进行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厦门市除外)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均须遵守《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以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分别为: (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 (二)岸边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点(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点); (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站(船)(以下简称水上加油站(船)); (四)向机动车、船除外的终端用户零售柴油的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视同加油站(点)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或增加加油机数量的行为。 第五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制定并公布本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依法组织协调本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和仓储经营规划确认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核实;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经常性检查;负责对各县(市、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加强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县(市、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划确认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核实;加强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八条 成品油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批发经营网点的仓储设施布局、规模,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福建省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福建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规划确认按照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办法》第七条所列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办法》第九条所列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加油站应当具备《办法》第八条所列的条件。 (二)岸基加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5、设计、施工应符合加油站标准或石油库的最低标准,储油能力不得超过1000立方米; 6、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三)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持有法定的船舶证书并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和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应急措施、船舶油污保险,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四)配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可供支配的具备准运成品油条件的运送油车;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6、符合国家安全经营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与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书面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人签名并盖章),经省经贸委初步审查后上报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1)或《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2); (二)申请人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成品油批发经营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或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批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仓储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由油库的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形成的综合验收报告;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证照所有人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还应提交申请人全资或以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上述证照中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材料(如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等)。 (七)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八)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文; (十一)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法定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二)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三)批发企业还应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