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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全省免征农业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相关指导文件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5]29号
【发布日期】 2005-07-27
【实施日期】 2005-07-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全省免征农业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相关指导文件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2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会议精神,我省2005年在全省全面启动免征农业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农业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发[2005]2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全省免征农业税配套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全省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通知》、《全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欠税清理工作指导意见》、《吉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5个全省免征农业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指导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全省免征农业税配套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农业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发[2005]20号)规定,为了做好免征农业税配套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与农村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和生产关系,通过优化乡镇布局,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合理设置乡镇机构,重新核定乡镇人员编制,建立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努力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转变乡镇政府职能
  根据免征农业税后乡镇政府工作任务的变化,围绕农民增收致富和加快农村社会进步的目标,乡镇政府要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运行模式,把主要精力转移到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乡镇政府的工作重点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推进农村各项改革;加强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
  三、合理设置乡镇机构
  乡镇党政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乡镇规模和撤乡并镇的实际合理设置。乡镇党政机构原则上设“三室一所”。即:党政办公室、经济办公室、社会管理办公室和财政所。党政办公室主要承担乡镇党委、人大、政府以及共青团和妇联的各项日常工作,负责各项中心工作的组织和综合协调。经济办公室主要承担工业、农业、林业、水利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等工作,协调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工作。社会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村镇规划建设、民政、民族宗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和维护社会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教文卫等工作,协调与社会事务相关的工作。财政所主要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等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要按照规定的名称、职责规范设置,不得擅自改变或加挂牌子。根据需要,撤销的乡镇可在原乡镇政府所在地设立过渡性的留守处,为乡镇政府派出机构,过渡期不超过3年。
  乡镇事业单位机构原则上设置“两个服务中心和若干站所”,即: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畜禽防疫服务中心和农业、林业、水利、计生、文化等站所。乡镇服务中心和站所实行双重管理,以县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的体制。乡镇不再设立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每个乡镇原则上只设“两个服务中心”,其他站所可按区域设置。区域性服务机构原则上按照区域布局、公益职能、系统管理、专业配置模式设置。根据行政区划、种植业结构、自然资源、人文及生态构成,因地制宜,综合规划,合理确定。
  规范上级派驻乡镇的机构。法院、公安、司法、工商、地税、国土资源等部门可向乡镇派驻机构,其中工商、地税部门派驻乡镇机构原则上按经济区域设置。派驻乡镇机构经费不得由乡镇承担。
  四、重新核定乡镇编制和领导职数
  乡镇编制和领导职数,依据不同类别乡镇所对应的标准重新核定。
  乡镇类别的划分,依据幅员面积和人口数量,按照不同区域标准,将乡镇确定为一般乡镇、较大乡镇、大乡镇、特大乡镇4个类别。具体划分标准为:东部地区(包括延边州,白山市,吉林市的蛟河市、桦甸市,通化市的集安市、通化县)幅员面积低于300平方公里,人口低于1万人的乡镇为一般乡镇;幅员面积300—400平方公里,人口1—1.5万人的乡镇为较大乡镇;幅员面积400—600平方公里,人口1.5—3万人的乡镇为大乡镇;幅员面积600平方公里以上,人口3万人以上的乡镇为特大乡镇。中部地区(包括长春市,辽源市,吉林市的舒兰市、磐石市、永吉县,四平市的公主岭市、梨树县、伊通县,通化市的梅河口市、柳河县、辉南县,松原市的宁江区、前郭县、扶余县)幅员面积低于150平方公里,人口低于2万人的乡镇为一般乡镇;幅员面积150—200平方公里,人口2—3万人的乡镇为较大乡镇;幅员面积200—300平方公里,人口3—5万人的乡镇为大乡镇;幅员面积300平方公里以上,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为特大乡镇。西部地区(包括白城市,松原市的乾安县、长岭县,四平市的双辽市)幅员面积低于200平方公里,人口低于1.5万人的乡镇为一般乡镇;幅员面积200—300平方公里,人口1.5—2.5万人的乡镇为较大乡镇;幅员面积300—500平方公里,人口2.5—4万人的乡镇为大乡镇;幅员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人口4万人以上的乡镇为特大乡镇。
  乡镇行政编制的核定标准为:一般乡镇20名,较大乡镇23名,大乡镇26名,特大乡镇30名。人口超过特大乡镇标准的,每超出2000人,可增核1名行政编制。撤并乡镇按合并前原乡镇所属类别对应编制之和的3/4核定。撤并乡镇设立留守处的,另核5名行政编制。
  乡镇事业编制的核定标准为:一般乡镇30名,较大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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