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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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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发〔2005〕190号
【发布日期】 2005-07-27
【实施日期】 2005-07-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无锡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锡政发〔2005〕19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民政局等部门制订的《关于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我市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是指当年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征兵办、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公安、教育、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协助。安置工作常设机构设在民政部门。

  三、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在退役士兵安置中,坚持以货币安置、自谋职业为主;同时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可帮助其就业安置。

  四、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由征集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从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新区硕放镇、旺庄、南站、长江路街道和滨湖区胡埭镇、河埒、荣巷、蠡湖、蠡园街道入伍的退役士兵,以及符合政策规定易地安置到上述地区的退役士兵由市负责接收安置。

  (一)从本市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家庭户口在本市范围内变迁的,由变迁后的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安置。

  (二)非本市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的,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单位证明和凭当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由现家庭户口所在地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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