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结算单位、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了规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的相关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明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流程和具体要求,依据上证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证所和中国结算公司制定本指引。 二、通过上证所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与赎回(以下简称“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是在现有的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办理认购、申购与赎回(以下简称“场外认购、申购与赎回”)之外,为投资者新推出的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渠道。 三、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证所及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上证所会员(以下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可通过上证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以下简称“上证所场内系统”)从事自营或代理投资者办理开放式基金的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四、投资者通过上证所场内系统认购、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的,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指定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代为办理。 五、场内系统与上证所以外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开放式基金柜台销售系统(以下简称“场外系统”)相互独立、并行运作。投资者可选择通过场内系统或场外系统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第二章 基金简称、代码和账户管理 一、基金简称和代码上证所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为通过上证所场内系统发售、申购、赎回的开放式基金提供简称和代码。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基金托管人应使用与本所相同的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金简称不超过4个汉字或8个字符,应能同时标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产品。 基金代码由6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其结构为5##***,其中,##标识申报类型,***标识基金产品序号。具体地,519***标识基金挂牌代码和申购赎回代码;521***标识认购代码;522***标识跨市场转托管代码;523***标识设置基金分红方式代码。 二、账户管理(一)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的账户管理 投资者办理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应使用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账户”)。 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可直接办理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 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可通过中国结算公司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二)场外认购、申购与赎回的账户管理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可通过场外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其注册成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可通过场外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直接申请账户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