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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州市盐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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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莱政发〔2005〕29号
【发布日期】 2005-07-27
【实施日期】 2005-07-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州市盐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上级驻莱有关单位:
  现将《莱州市盐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莱州市盐业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盐资源,促进盐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的产制品)生产、加工、运输、购销、储存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工商、国土、环保、税务、物价、安监、质监、交通、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共同做好盐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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