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州市盐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上级驻莱有关单位: 现将《莱州市盐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莱州市盐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盐资源,促进盐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的产制品)生产、加工、运输、购销、储存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工商、国土、环保、税务、物价、安监、质监、交通、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共同做好盐业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