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全省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经济、财政、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能。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 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 (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 (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 (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