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5〕269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质量,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适合本地实际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省局备案。指导意见在具体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 一、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包括专业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估对象的确定以及由税收管理员实施的项目评估对象的确定。 (一)综合评估 1、综合评估对象原则上按照一定方法在查帐征收企业中选定,包括必评户、计算机选定户以及由税收管理员提供的评估户。 (1)必评户是指省、市级重点税源户(重点税源行业)、连续三年亏损以及当年弥补亏损额占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50%以上的纳税人。 (2)计算机选定户是指评估人员按照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状况、纳税方式、纳税信誉等,按照设置的指标体系,利用数据发布平台按一定方法对纳税人的财务税收指标进行计算、筛选,确定的异常纳税户。 (3) 税收管理员提供的评估户是指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经分析后有依据认为存在较大问题的纳税户。 (二)项目评估 项目评估的对象包括税收管理员对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项目(以下简称“后续管理项目”)的评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评估以及纳税调整减少项目的评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二)。 核定征收纳税人纳入预缴申报评估范畴。 二、纳税评估的运行程序 (一)综合评估的运行程序 1、各市、县国税局可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及本地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需要,定期提出所得税评估选户的标准或要求,由市、县(市)局信息中心利用数据发布平台完成综合评估户的机选工作。 为便于纳税评估工作的统一指导、部署,评估对象原则由省辖市局负责筛选与确定,并制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清单》[见附件二(7)],下达各县(市)、区分局执行。县(市)、区分局可在完成上级下达评估任务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征管情况自行增加评估对象。 2、已纳入稽查对象或已纳入日常检查对象的纳税人不再列入纳税评估对象。 3、评估对象确定后,运用STAIS信息系统中的纳税评估模块记录纳税评估各环节的工作情况和进度,并对纳税评估工作的过程、结果进行监控和考核。 4、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需要使用纳税人相关信息时,可以通过“一户式”查询系统、税源监控分析系统及其他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对因信息不全,需要补充收集评估对象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信息的,由评估人员列出其内容,由税收管理员负责采集。 5、各级信息部门应按《工作规程》的要求,完善“一户式”查询系统,将所得税纳税评估的结果添加到“一户式”查询系统中。 (二)项目评估的运行程序。为提高评估工作的针对性和评估效率,各地可对项目评估实施简易程序。 1、预缴评估:各地应充分利用征管信息系统,定期将纳税人当期预申报的销售收入与增值税申报的累计销售收入进行比对,凡属纳税人少报收入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补申报。对营业税纳税人应通过人工比对方式对纳税人申报的销售收入进行核实。 2、后续管理事项的评估。后续管理事项(除亏损及亏损弥补事项外)的评估,应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苏国税发[2004]215号)的规定办理,具体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对取消审批管理后的备案事项,凡逾期仍未备案或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事项,直接转评定处理环节,由税收管理员制作《限期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通知书》,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年度申报后纳税人仍未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收管理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按规定程序移送稽查部门; 对取消审批管理后的备案事项,经审核(评估分析)发现有疑点的,可由税收管理员直接进入实地核查程序。对核查明显存在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及减免税条件的,由税收管理员制作《限期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通知书》,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纳税人拒不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或明显存在偷税嫌疑的,由税收管理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按规定程序移送稽查部门。 3、 纳税调整减少项目的评估,将纳税人当期申报纳税调减金额与管理台帐记载金额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比对,凡属纳税人未按规定调减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收管理员制作《限期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通知书》,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纳税人拒不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收管理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按规定程序移送稽查部门; 三、评估信息来源:包括税务征管信息系统的信息、其他税务管理电子信息、机外信息等。 (一)税务征管信息系统的信息。包括:税务登记有关信息、纳税申报有关信息、税款缴纳有关信息、发票领购使用有关信息、税务违章及查处有关信息等。 (二)税务管理其他电子信息。包括:金税工程的抄报税和认证信息、“四小票”抵扣采集信息、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其他各类电子管理信息。 (三)机外信息。包括:非增值税户年度会计报告及增值税户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取消审批事项后续管理的相关备案资料、纳税人税前扣除审批及减免税审批事项、亏损弥补资料等;由评估人员提出经税收管理员采集的信息、实地核查了解的信息以及税收管理员日常掌握的信息等。 四、纳税评估方法及评估指标 (一)评估方法。审核评析可选择趋势分析法、结构百分比法、比率分析法。 趋势分析法是将两期或连续数期报表中相同指标进行对比,确定其增减变动的方向、数额及幅度。 结构百分比分析是指测算各组成部分占总体的比重,分析构成内容的变化和发展趋势。 比率分析是指同一期报表上的若干不同项目之间的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分析。 (二) 审核分析的内容包括: 1、综合评估 (1)企业总体情况的审核评析。专业评估人员应充分搜集研究、分析纳税人生产经营、购销管理、会计核算、税收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与执行情况,对纳税人财务核算及纳税情况做出基本判断: ①企业有无内控制度的规定 ②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③企业近三年的总体经营情况、申报纳税情况; ④是否连续三年以上亏损或当年弥补亏损额占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50%以上; ⑤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年有无较大差异; ⑥本期盈利水平与同行业差异情况; ⑦关联企业间业务交易是否占业务总量的20%以上; ⑧进入征税期后,当年利润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