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6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左右时间的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意义
近年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在某些领域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违法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欺诈手段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坑害广大人民群众,牟取非法利益,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特别是损害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如不得到及时、有效治理,必将成为社会公害,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好局面,甚至引发不稳定因素。因此,认真扎实地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是我们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果断措施,通过专项行动,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推动市场经济秩序的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