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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城区禁止三轮摩托车载客营运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康城区有证三轮摩托车车主帮助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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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安康城区禁止三轮摩托车载客营运工作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27
【实施日期】 2005-07-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康城区禁止三轮摩托车载客营运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康城区有证三轮摩托车车主帮助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汉滨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安康城区有证三轮摩托车车主帮助就业工作方案》已经安康城区禁止三轮摩托车载客营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安康城区有证三轮摩托车车主帮助就业工作方案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康城区禁止三轮摩托车载客营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办发(2005)15号)和安康城区禁止三轮摩托车载客营运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做好回收有证车辆各项准备工作的通知》(安市禁组发(2005)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主动上交有证三轮摩托车车主的帮助就业工作,特制定此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安康城区禁止三轮摩托车营运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由就业安置组负责,按照“依法行政、有情操作,取缔无证、回收有证,帮助就业、优惠残疾”的原则,对符合帮助就业条件愿意自谋职业的车主,按程序给予一次性补助,并落实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对符合帮助就业条件需要推荐就业的车主,筹集就业岗位帮助择业安置;对符合帮助就业条件的残疾人车主给予优惠照顾。确保安康城区回收有证三轮摩托车工作有序开展,平稳推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帮助就业对象
  对安康中心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并在规定时限内主动交车的有证三轮摩托车车主(以下简称有证车主),予以帮助就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已退休(含内退)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车主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车辆的。
  2005年8月10日前,符合帮助就业条件的车主必须做出要求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的选择,逾期不再受理。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推荐就业的视作自动放弃推荐就业安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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