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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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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05〕48号
【发布日期】 2005-07-27
【实施日期】 2005-07-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
甘政发〔2005〕4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实行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和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本着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合理确定城镇数量、布局,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实际,在科学论证、广泛听证的基础上,依法修编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高规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规划管理在整个土地管理中的龙头作用。要从组织和经费上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经费从各级地方财政预算中列支。要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边缘村镇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和二次拆迁。
  (二)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经省政府核定,市州政府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向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未备案的,不得作为规划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加强县、乡两级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新一轮修编并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计划的指令性管理。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于每年10月1日前提出本市州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建议计划,并经市州政府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需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9月20日前按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和省及省以下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用地计划和城、镇、村建设用地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分类下达。省上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得随意突破;因不可预见的建设项目确需增加用地计划指标的,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在省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内统筹调剂。市州结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确认、汇总并报国土资源部核准后,纳入该市州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在规划期内结转使用。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计划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严格按规划审查建设用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需经政府及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申请用地预审,并在建设项目核准前申请预审。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必备文件,无用地预审意见或未通过预审的,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不得申请用地。
  二、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各级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必须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实行省、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制度,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3个月内完成备案。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批准后占用的要足额补划。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省上规定的最高标准征收耕地开垦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规范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公告基本农田的位置、地类、责任人和“五个不准”等内容。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做到省、市、县、乡四级基本农田档案、图件、数据齐备,可查可核。各级政府要根据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需要,从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中核定一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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