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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27
【实施日期】 2005-07-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九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的战时效能,有效防范和减轻战争空袭危害,确保战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修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达到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同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和使用、维护的监督检查。
  计划、规划、建设、房产、财政、税务、价格、工商、土地、公安、电信、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条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纳入国有资产进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南京军区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列支;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纳入其固定资产进行维护管理。因权属关系发生变化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新单位承担对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义务。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防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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