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十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专项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承担。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双方应签订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委托银行申请组合贷款,组合贷款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成。已办理住房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可要求将住房商业贷款余额转换成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资金规模编制贷款计划,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下达。贷款申请实行轮候制,贷款计划用完为止。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连续二年以上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良好信用、偿还能力; (三)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 (四)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总价款的30%,自建住房具有50%的自筹资金;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