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内蒙古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套推进全区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具体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发文字号】 内党办发〔2005〕30号
【发布日期】 2005-07-28
【实施日期】 2005-07-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内蒙古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套推进全区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具体意见
内党办发〔2005〕30号
 
 
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5)20号)和2005年全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自治区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就配套推进我区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若干具体意见。
  一、关于苏木乡镇布局调整
  要本着有利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产业化,有利于服务农牧民的原则,充分考虑地缘、产业、人口、资源等因素,以确定中心苏木乡镇为重点,科学合理地制定苏木乡镇布局调整规划。以2004年底苏木乡镇数为基数,以盟市为单位计算,苏木乡镇数量原则上要减少一半。每个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布局调整和撤并力度视实际情况,由盟市确定,试点旗县撤并苏木乡镇原则上要达到一半。今年各盟市至少要在一个旗县进行苏木乡镇布局调整和机构改革试点工作,鄂尔多斯市在全市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