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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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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2005〕53号
【发布日期】 2005-07-28
【实施日期】 2005-07-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供应体系,不断满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交易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政府提供相关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以微利价格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决策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研究拟定本办法的配套政策和规定;

  (二) 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规委等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三)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办法,搞好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四) 会同市建规委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资信的开发企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招投标。

  (五)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实施和管理,组织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单位,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

  (六) 督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七) 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落实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的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八) 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发放准购证。

  (九) 组织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统计报表。

  (十) 根据房委会的要求,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协调工作,承办房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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