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建设工程环境污染治理的通知 有关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工程、交通设施工程、水利设施工程等)环境污染治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防止因建设工程施工噪声、粉尘、余泥渣土和散体物料运输等污染城市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污染治理 (一)建设工程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超过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二)建设工程施工作业时间严格限制在每日7时至12时和14时至22时。禁止夜间(深夜22时至次日凌晨7时)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和其他需要安静环境的地区使用破碎机、推土机、挖掘机、打夯机、发电机、电锯等机械以及从事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因工程质量或技术原因需要连续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噪音,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批准,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延长作业时间。 (三)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于夜间施工作业前2日起至夜间施工作业完成之日止,在电视、报纸等媒介上进行公告,提前告知附近居民。 (四)市区建设工程限制使用蒸汽桩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