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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建设工程环境污染治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东府办函[2005]201号
【发布日期】 2005-07-28
【实施日期】 2005-07-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建设工程环境污染治理的通知
 
 
有关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工程、交通设施工程、水利设施工程等)环境污染治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防止因建设工程施工噪声、粉尘、余泥渣土和散体物料运输等污染城市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污染治理
  (一)建设工程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超过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二)建设工程施工作业时间严格限制在每日7时至12时和14时至22时。禁止夜间(深夜22时至次日凌晨7时)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和其他需要安静环境的地区使用破碎机、推土机、挖掘机、打夯机、发电机、电锯等机械以及从事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因工程质量或技术原因需要连续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噪音,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批准,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延长作业时间。
  (三)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于夜间施工作业前2日起至夜间施工作业完成之日止,在电视、报纸等媒介上进行公告,提前告知附近居民。
  (四)市区建设工程限制使用蒸汽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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