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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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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合地税发[2005]183号
【发布日期】 2005-07-28
【实施日期】 2005-07-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合川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
合地税发[2005]18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中的“特殊困难”是指:
  (一)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三条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一律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 税政主管部门负责主管税(费)种延期缴纳的审核、报批、管理、监控;计划财务科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的统计核算;主管税务所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流程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电子政务信息系统进行报批、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纳税人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办税服务厅(室)综合服务窗口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以下资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2.申请日全部存款账户的对账单据;
  3.灾情报告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等;
  4.资产负债表;
  5.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应报送以下资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2.申请日全部存款账户的对账单据;
  3.当月应付职工工资的汇总表或明细表;
  4.当月应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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