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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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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辽财综[2005]340号
【发布日期】 2005-07-28
【实施日期】 2005-07-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规定,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境外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现就有关收费的具体政策通知如下:
  一、减免证照类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凡境外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办理变更手续时,除缴纳工商、税务、土地、房产变更登记证工本费等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政策。
  (一)工商、税务、土地、房产变更登记证工本费等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不另收取企业营业执照工本费。企业因证、照遗失和损坏等原因,需要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含正、副本各一件)收取工本费 50元;企业需要增加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包括正本、副本和铝合金外框各一件),收费标准每证40元;换发税务登记证,对登记户已有铝合金外框的,只换发正本和副本,收费标准为25元,不得再另外收取铝合金外框费用。
  3.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普通证书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元。
  4.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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