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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申报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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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土资办[2005]64号
【发布日期】 2005-07-28
【实施日期】 2005-07-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申报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05年度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报工作,经研究,拟将《丽水市莲都区溪口采石场地质环境治理》等8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上报国土资源部。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要求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3]530号)规定的范围和要求,以及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抓紧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续作项目在编制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应提交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须于8月12日前报送省厅地质环境处,省厅将于8月中旬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审查(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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