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05〕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环保型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的回收利用及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分类整理及加工处理,重新具有使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 再生资源分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