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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公告2005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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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黄埔海关公告2005年第16号
【发布日期】 2005-07-26
【实施日期】 2005-07-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公告2005年第16号


  根据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对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开展入仓退税试点工作的通知,海关和税务部门将对存入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实行入仓即予退税的政策。深圳海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于近日共同确定了12家执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出口监管仓库(详见附件)。为做好转关到上述出口监管仓库出口货物的结关和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工作,根据《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转关到上述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企业应按规范简称(详见附件)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境载货清单》备注栏填报出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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