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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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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平政办发〔2005〕83号
【发布日期】 2005-07-29
【实施日期】 2005-07-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平湖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平政办发〔2005〕8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 市人事局关于《平湖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平湖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7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标准
  (一)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本市事业单位(不包括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本年度半年(含半年)的;
  2.本年度病假、事假或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的;
  3.本年度内已办理退休、退职或离岗退养手续的。
  (三)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成果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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