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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部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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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财预[2005]35号
【发布日期】 2005-07-29
【实施日期】 2005-07-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部门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技术监督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职能的决定》(沪府发[2004]51号)精神,对本市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主体作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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