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的决定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
2005年7月29日
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