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城建筑工程一费制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新城建筑工程“一费制”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切实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新城建筑工程“一费制”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新城建设,减少办事和收费环节,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开县县城迁建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决定对新城建筑工程实行“一费制”收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费制”是指在新县城规划区平桥、安康、中吉三个片区以内,新、改、扩建的建筑工程在办理建设手续过程中(立项至竣工验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收费标准量化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上,实行捆绑收费的收费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只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建筑工程项目审批前置条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指导,通过行业自律,降低收费标准,坚持从低收费。 第二章 标 准 第四条 根据建筑工程办理建设手续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过整合、量化,规范量化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31元。 为加快新城建设步伐,鼓励移民搬迁,决定按捆绑标准进行总体优惠,办公楼及住宅每建筑平方米只收取117元。商业用房每建筑平方米只收取120元。 按原建筑规模搬迁并在淹没面积补偿指标内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占地移民搬迁原规模建筑面积部分,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