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29
【实施日期】 2005-07-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1999年7月21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0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5月27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辆的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注册、行驶、生产、销售、维修的以可燃物质为动力的机动车辆(含助动车),都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排气污染监督管理规定,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