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字体: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29
【实施日期】 2005-07-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2005年4月8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下列人员:
  (一)省外来昆的;
  (二)省内其他州、市来昆的;
  (三)本市所辖县、东川区、安宁市之间相互流动的;
  (四)本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与上述县(市、区)之间相互流动的。
  第三条 本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坚持依法保护、加强引导、流动有序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本市市级和各县(市、区)公安、司法、工商、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教育、房管、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税务、规划、建设、城管、质监、药监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维护。
  流动人口应当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维护居住地的社会秩序。
  第六条 对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本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领导机构,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并组织考核、奖惩;
  (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流动人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三)组织、领导、监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开展工作,并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
  (四)收集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基本情况;
  (五)组织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
  (六)上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领导的综合管理服务机构。
  昆明市城市规划主城建成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其他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调整核定编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流动人口集中的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需要,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作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的分支机构。
  第十条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采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
  (二)采集出租房管理信息;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