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5年修正) (1989年8月7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20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5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大会审议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罢免,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代表职责,出席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选举等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同时使用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大会召开之前,应当通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通过代表团团长向大会秘书长请假。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决定大会列席人员名单; (五)确认新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 (六)准备会议有关报告材料等其他事项。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召开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设区的市、地区和驻藏中国人民解放军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二条 代表团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前,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