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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200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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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29
【实施日期】 2005-07-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2005年修正)
 
  (1999年3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体育场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全民健身运动,提高人民身体素质,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场馆(以下简称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筹集社会资金兴建,供人民群众进行健身锻炼的体育运动场所。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共体育场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场馆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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