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2005年修正) (1999年3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体育场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全民健身运动,提高人民身体素质,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场馆(以下简称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筹集社会资金兴建,供人民群众进行健身锻炼的体育运动场所。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共体育场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场馆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