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 (2005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