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字〔2005〕195号
【发布日期】 2005-07-30
【实施日期】 2005-07-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内政字〔2005〕19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积极推进我区农村牧区经营体制创新,提高农牧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增加农牧民收入,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发展我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
  近年来,随着农村牧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农牧民作为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和市场主体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确立。特别是在农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农村牧区专业化分工不断深化的形势下,我区农牧民群众为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谋求在农牧业生产过程中的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贮运等环节的互助合作,按照自愿互利、民主管理等原则,依据共同协商制定的章程,创建各种形式的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对内提供服务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农畜产品行业协会等。这些组织一出现便显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我区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已发展到2600多个,成员人数11万多人,带动农牧户38万户。其经营领域涵盖了农、林、牧、渔等各个产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有的地方通过建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真正起到了“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富一方百姓,活一片经济”的重要作用。但是应该看到,我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还很薄弱,农牧民组织化程度不高,制约农牧民参与市场竞争,也制约农牧民增收和农牧业产业化进一步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提高认识,把大力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增加农牧民收入和促进农牧业产业化、市场化的重要切入点来抓,要认识到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是解放农村牧区生产力,全面繁荣农村牧区经济,促进农牧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牧民市场竞争能力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农村牧区经营体制和农牧业生产管理体制,完善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深化农村牧区改革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现代化农牧业,提升农牧业整体素质和综合效益的有效途径;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农村牧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把农村牧区各种利益主体的资金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