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2006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编制的《上海市2006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已由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2006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1、货物 (1)机动车辆(除摩托车外); (2)计算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