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封山(滩)禁牧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封山(滩)禁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酒泉市封山(滩)禁牧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酒泉市封山(滩)禁牧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恢复、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状况,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封山(滩)禁牧必须坚持生态优先,应当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农村能源建设、防治水土流失、实施自然保护相结合。 第三条 封山(滩)禁牧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二)坚持科学管理,综合治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三)坚持以封为主,与禁牧、休牧、轮牧相结合; (四)坚持与发展优质饲草饲料基地、推广舍饲圈养相结合; (五)坚持与发展农村新型能源建设、改善农村生活条件相结合。 第四条 封山(滩)禁牧工作要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都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总责,林业、农牧部门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财政、计划、农办、国土资源、环保、林业等部门主管领导负相关责任的封山(滩)禁牧工作责任制,建立封山(滩)禁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封山(滩)禁牧工作。 封山(滩)禁牧工作由林业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其它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实施。
第二章 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