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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5]200号
【发布日期】 2005-07-27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5]200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7月18日第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可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公平和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指在知识产权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管理全市法院的知识产权委托司法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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