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一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充分发挥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人防工程口部管理用房等地面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防空办公室是自治州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自治州行政区域各类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人防主管部门,共同搞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城市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安排城市建设项目时应当注意保护人防工程设施。 第四条 城市人防指挥工程、公用人防工程由自治州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单位人防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个人)负责维护管理。 第五条 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人防工程日常维护与使用管理运转费用,均由投资者承担。 第六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七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应当做到: 一、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和定期维护检查等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指定专(兼)职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维护管理工作,并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建立人防工程维护保养档案制度,详细记录对人防工程维护的次数、时间和内容,以备查用。 四、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要制定平战功能转换实施方案,对防护设备和平战转换部位要经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完好。 五、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人防工程性质、地理坐标和防护标准等有关数据,严禁遗失工程机密图纸、资料和文件。组织参观人防工程,应当注意保密,并报请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六、人防工程内部应悬挂由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和制作的标志牌,注明工程名称、面积、防护等级、平时用途和维护管理单位、维护人员姓名。 第八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应当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进行。已交付使用工程,要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无严重渗漏水; 二、工程内部整洁,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孔口伪装、出入口管理房等地面附属设施完好,进出口道路畅通; 四、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等系统工作正常; 五、金属、木质部件及预埋件无锈(腐)蚀损坏; 六、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