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海南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5〕7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制订的《海南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一日 海南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 为加强对我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