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活动,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效率和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制统一原则; (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四)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原则; (五)精简、统一、效能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符合市政府工作规则,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第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组织、协调、审查等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二章 计划与起草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上级行政机关的立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第八条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按照职责范围,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请立项。立项报告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政府法制机构。 立项报告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依据,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完成起草的时间等。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报请立项的建议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如需调整由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按其职责进行起草。 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主拟部门起草,其它部门会签;或由主拟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组成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起草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