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暂住人员就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暂住人员就业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员是指居住在本市的非深圳市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 本市暂住人员就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就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立暂住人员就业宏观调控机制,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对暂住人员就业的调节和导向作用,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和义务,提高暂住人员就业管理水平,使暂住人员就业规模、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相适应。 第五条 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拟定全市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暂住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