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深圳市暂住人员就业管理办法(试行)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2005]125号
【发布日期】 2005-08-01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暂住人员就业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暂住人员就业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员是指居住在本市的非深圳市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 本市暂住人员就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就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立暂住人员就业宏观调控机制,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对暂住人员就业的调节和导向作用,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和义务,提高暂住人员就业管理水平,使暂住人员就业规模、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相适应。
  第五条 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拟定全市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暂住人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