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业经2005年5月31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杰辉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 一、鞍山市人民政府修正的部分规章(5件) (一)《鞍山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1、题目修改为《鞍山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2、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及自然人等财产所有者,通过市场实现其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包括: (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产权的有偿转让; (二)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所有权的有偿转让; (三)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的有偿转让; (四)产权主体对财产所有权相关的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的有偿转让; (五)依法可以进行交易的其它产权的有偿转让。 3、第三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 4、删除原第四条,即:本办法所指产权交易不包括股份制公司的流通股票。 5、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即: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其它所有制产权的交易可以在交易中心进行。 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