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发布,对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对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持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县、区(开发区管委)、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加强基础性工作,不断增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总体应急预案》提出的各项要求和任务,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完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各自应急工作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区(开发区管委)要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并做好应急演习和培训工作。 二OO五年八月一日 附: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应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1.3.2 依法规范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3.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责任。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 1.3.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 1.3.5依靠科学、反应及时 坚持依靠科学技术,积极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提高信息的传递速度和迅速做出应急反应的能力。 1.3.6预防为主,军民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把预防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环节,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定期进行演练、演习,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有军队、武警部队和各种社会力量组成的应急队伍体系。 1.4 概念、分类与分级 1.4.1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4.2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赤潮、风暴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大型建筑物倒塌和城市道路严重塌陷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它类型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3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分级标准,由相应的市专项应急预案按照国家、省规定标准予以明确。 1. 5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印发。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该类预案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两种以上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涉及若干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该类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和本市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 (4)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市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及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制定。基层政权组织的应急预案由基层政权组织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基层政权组织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本单位应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6)举办大型会展、游园、灯会、群众集会和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1.6适用范围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和处置发生在本市政区域应由本市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领导(指挥)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市应急委员会在应急预案启动后,即转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委员会主任(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副总指挥)由有关副市长、军分区副司令和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公用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畜牧局、秦皇岛海事局、市港航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及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研究确定全市预防、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制定和修订《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批准市各专项应急预案,部署、督促、检查工作落实,决定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习。在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决定、发布预警信息。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市专项应急预案,并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市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市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设,并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改进建议;负责督促检查各专项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及市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负责收集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后,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传达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并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市应急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1.2 指挥机构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特点和应急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设在各主管部门,在市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充分利用现有的指挥系统,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 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时,立即指挥进入预警状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工作;决定并公布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负责专项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 2.1.3 日常工作机构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是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测、预测、报告、预警和应急准备等项工作;编制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在事件发生后作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2.1.4 专家咨询组市应急委员会和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设立应急专家咨询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及相关法律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发生发展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咨询意见,并在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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