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菏泽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施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一日 菏泽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建设和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的体育健身场(馆)、中心、场地、设备(器材)。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