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菏泽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施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一日 菏泽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确认、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以及震害预测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重大建设项目;(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四)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